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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
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
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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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二字第101002908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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