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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司法院院臺廳少家二字第105002983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
    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 [附表]
  • 格式一

  • 格式二

  • 範例

  • [修正]
  • 第六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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