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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20101268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刪除第三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
    回或發交者,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辦理。但應發
    回或發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三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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