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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2276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第一、二審法院得選擇行交互詰問之重大或繁雜案件,辦理委外轉譯
      。
      下列各款之刑事案件,得準用前項規定:
      (一)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者。
      (二)第一、二審法院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進行程序者。
      (三)其他經院長認有必要而核定者。

  • [修正]

  • 四、依前點辦理委外轉譯前,應徵得承辦法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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