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第一、二審法院得選擇行交互詰問之重大或繁雜案件,辦理委外轉譯
。
下列各款之刑事案件,得準用前項規定:
(一)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者。
(二)第一、二審法院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進行程序者。
(三)其他經院長認有必要而核定者。 - [修正]
-
四、依前點辦理委外轉譯前,應徵得承辦法官同意。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2276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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