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60018577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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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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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保證金之發還)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未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不予發還
;若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法院應將保證金發還聲請人。
聲請人於重新計票開始前撤回全部或部分投票所之重新計票聲請者,法院應退還該
聲請撤回部分之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