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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098001717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辦案書類原本,除支付命令、公示催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
      認可裁定外,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院長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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