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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二字第101002842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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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
      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予債務人,請其自動履行,並告知逾期不履行應受之處罰(得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
      收之),及法院亦得使用直接強制方法將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之旨。
      法院發自動履行命令時,應斟酌履行期間之長短及是否指定履行地點。

  • [修正]
  • 六、法院定履行期間,債務人不依限履行時,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再
      處怠金或管收之。

  • [修正]
  • 七、債務人應交出之人已脫離其管領範圍或為其所藏匿,而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得由債權人登載報紙或其他懸賞使第三人報告,以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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