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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關於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部分:
法院判斷債務人之財產是否係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
零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禁止扣押之財產,應注意強制執行法第五
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禁止扣
押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軍人
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軍人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工保
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12010122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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