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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之一、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成立和解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
並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20012631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六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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