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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二以後之案件,按民、刑事科製作之一般分案送案清單所列原主辦股法官,循一般分
案程序,分由該法官辦理;並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第十點規
定,辦理提前分案。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76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生效(原名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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