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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行政監督)
海上捕獲法庭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行政院院長督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監督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法務部部長監督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21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69年7月4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79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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