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十五條之一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
執行完畢,而少年已成年者,自少年成年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 [修正]
-
第十二條
少年受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並另受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依本
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定其應執行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執行其一,或併
執行之。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前項或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
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
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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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60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司法院(110)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35668號令、行政院(110)院臺法字第110003577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二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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