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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醒法院妥適辦理竊盜案件之審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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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執行機關之聲請,裁定竊盜犯免其刑之執行者,應詳確審認卷內有
關證明資料,其與規定不合者,應予駁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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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少年竊盜犯經判處罪刑者,法院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酌情公
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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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70年6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17066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七點、第九點;刪除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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