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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訴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
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如被告於法院訊問時否認犯罪,並聲請調查證據者,自應詳予調查
後,再判斷是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刑訴法四四九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79年8月6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098002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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