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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80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1000030109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及第二十二點之附件;刪除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警察機關隨案解送被移送人時,簡易庭應即訊問調查,於訊問調查後,並即時宣示裁定
      ,迅速製作裁定書,當場送達被移送人。但有再行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十一、被移送人或移送之警察機關提起抗告者,簡易庭應於送達回證收齊後二日內檢卷移送
       普通庭。

  • [修正]
  • 十四、違反本法之行為經裁定處罰確定,應於送達回證繳齊後二日內檢同裁定正本及警察機
       關移送之證物或應予沒入之物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

  • [修正]
  • 二十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如附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應移送簡易庭裁定之案件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由警察機關裁處之案件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條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七十七條後段之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案件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
    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第七十七條前段之罰鍰案件
    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九條

    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四條

    第三章 妨害公務

    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八條
    第八十九條
    第九十條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 十六、(刪除)

  • [刪除]
  • 十七、(刪除)

  • [刪除]
  • 十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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