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二十二、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於詢問或詰問時,應注意國民
法官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第二點及第五點,於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 [修正]
-
二十一、(當事人之詢問權及不當詢問之限制或禁止)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鑑定人及被告。
前項詢答如有不當之情形,審判長應依職權或依他造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其
處理並準用第十四點第二項、第十五點至前點之規定。(刑訴法
一六三、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91年2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2685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十一點;增訂第二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