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91年2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2685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十一點;增訂第二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二十二、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於詢問或詰問時,應注意國民
        法官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第二點及第五點,於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 [修正]

  • 二十一、(當事人之詢問權及不當詢問之限制或禁止)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鑑定人及被告。
        前項詢答如有不當之情形,審判長應依職權或依他造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其
        處理並準用第十四點第二項、第十五點至前點之規定。(刑訴法
        一六三、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