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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77年2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2943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三、本改進事項之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係
       指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則指參與審理
       本案之法官。
       本改進事項之值日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不得為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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