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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之程序,除遵照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重大刑
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為期本院各相關單位配合作業起見,特訂定
本注意要點(下稱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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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科辦理分案,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重大刑事案件於收案後,應迅速就程序上先辦理初步審查,凡應調卷證及應補正事
項,均限於當日辦畢。遇有律師聲請閱卷,其事務所在台北市轄區內者,一律電話
通知即時來院閱卷,其在台北市轄區外者,以電話或限時郵寄,通知於三日內來院
閱卷。
(二)重大刑事案件,刑事科審查人員應於電腦登載「重大刑事案件」,傳送刑事科科長
。
(三)重大刑事案件應適用本要點提前分案。
(四)凡每週三以前新收之重大刑事案件,應於該週四上午十二點以前將卷宗送交刑事科
分案股,並於次週分案期日分庭。週四至週五新收之死刑案件,至遲應於再次一分
案期日分庭。如遇停分時,刑事科應專案報請院長核示,是否提前分案。
(五)重大刑事案件應於電腦登載「重大刑案,請提前審結」,並列印於卷面,俾促請主
辦法官注意。死刑確定後之再審抗告案件,應提前分案。
(六)原審法院依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十二項分
批移送上訴時,如前送宣告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尚未審結,應迅速以併案方式,追
分原主辦股併案審理;如已審結,即查調前卷,依一般分案程序辦理。
(七)原審法院依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十五項,
檢送本院書記廳之函件,由刑事科併案存查。
(八)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刑事科應即列表陳報院長核閱,並由研考科列管追蹤考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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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逾三週尚未審結者,研考單位應即報陳院長核准,以書面循一般分
案程序促請主辦法官注意速結。經稽催後逾七日仍未審結者,每七日稽催至結案日為止
(稽催單如附件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最高法院臺文字第1010000735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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