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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分「聲羈」字、「聲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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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右一至三所列案件,由少年法庭辦理者,關於少年被告部分,增一「少」字(即分:「
少聲羈」、「少聲繼羈」、「少偵聲」);關於非少年被告部分,各增「少連」二字(
即分:「少連聲羈」、「少連聲繼羈」、「少連偵聲」、「少聲羈更」及「少連聲羈更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86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7日司法院(87)院臺廳刑一字第09003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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