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及第二點附件,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生效(原名稱:最高法院書記廳刑事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修正內容

  • [修正]
  • 壹、書記廳刑事科部分:
    一、編案
     (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刑事案件依下列訴訟種類,分別逐案將收案日期、進行號數
        、當事人姓名、案由、原審法院及卷證件數等,登載於審判系統之刑事科編案股作
        業系統(下稱編案股作業系統)。
        1.上訴案。
        2.抗告案。
        3.再審案。
        4.非常上訴案。
        5.職權裁定案。
        6.聲請案。
        7.附帶民事訴訟案。
        8.刑事補償案。
     (二)新收案件,應依送案機關公函及原審卷證標目之所列,詳點卷證等,如有不符,即
        退還文書科收文股補正。
     (三)本案卷宗應依各審級編案次序之先後,由下而上依序排列。如有借調卷宗者,應置
        於本案卷宗之下,其排序亦同。
     (四)編案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本注意事項壹之一(二)點收卷證後,應製作本院卷證標目。
        2.當事人向本院提出之證物原本,一律加蓋本院證物戳記,接續前證物編號,置入
         本院證物袋,並加註提出者姓名等,裝訂於卷底前。如證物數量過於龐大,致無
         法置入證物袋者,應於卷證標目註記該等證物外放。
        3.原審法院之證物,如已編號者,得引用原編號;如未編號者,應由本院編號;如
         未加蓋證物戳記者,須註明「某審編號未蓋戳記」字樣。
        4.證物遇有破損,須記明其現狀。
        5.本院卷面各項欄位資料之記載,應力求正確,當事人姓名,應逐一登載。
        6.編案時,應逐案抽出原審裁判正本一份,將上訴部分之當事人標出;檢察官上訴
         時,將被告標出;自訴案件,將上訴人、被告或自訴人標出;抗告、非常上訴、
         再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亦同;並於各該裁判正本上端空白處記明收案日期及編
         案號,交由刑事科速檢股,於結案後,登錄前案作業系統;請求刑事補償及依職
         權裁定案件,其無裁判正本可資標記者,於編案完畢後,將聲請狀影本送交刑事
         科速檢股檢索留存。
     (五)編訂本院卷宗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上訴案卷編訂之順序如下:
         (1)原審法院或最高檢察署公函。
         (2)本院卷證標目。
         (3)原審卷證標目。
         (4)檢察官上訴案件,其上訴書移送函片。
         (5)上訴書狀。
         (6)原審法院囑託送達函稿。
         (7)上訴書狀繕本送達證書。
         (8)上訴理由狀。
         (9)上訴理由狀繕本送達證書。
        (10)原審檢察官送答辯書及還卷公函。
        (11)答辯書。
        (12)答辯書繕本送達證書。
        (13)檢察官意見書。
        (14)原審法院裁判正本二份。
        (15)案件進行期間表。
        2.抗告、再審、非常上訴、本院依職權裁定及聲請案件,案卷之編訂順序,準用前
         項之規定。
        3.案卷經依序整理,加裝卷面、卷底,並於卷底黏貼附籤註記省別、類別、當事人
         姓名、案由及收案日期、在押等資料後,裝訂成卷。
        4.送交新案至審查股時,於編案股作業系統傳送相關資訊,並列印清單交收件人簽
         收。
    二、審查
     (一)本院刑事案件審查,應依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辦理,並將審查
        結果扼要記明;如有欠缺,即迅速通知補正;如已完備,即送分案。
     (二)審查時,應依本注意事項壹之一(一)各訴訟種類,並按各該類別之編案號數,於
        審判系統之刑事科審查股作業系統(下稱審查股作業系統),逐案詳載案件之收案
        日期、當事人姓名、案由及其他進行情形等。
     (三)撰擬文稿,應登發文送稿簿送核、用印。
     (四)送交文件,應登交件簿。
     (五)撤回上訴、抗告或再審之案件,應儘速編訂本院卷,於銷號後,連同原卷分別移送
        最高檢察署執行或發送原審法院,並將發卷公函及通知撤回函稿編訂尾卷,登簿辦
        理歸檔。其他不經裁判而終結之案件,亦同。
     (六)共同被告一部分撤回上訴,而未撤回上訴之被告係在押者,為免羈押逾期,得就撤
        回上訴之被告部分,檢附其相關資料及原審裁判正本或影本,移送執行;該移送執
        行函稿退回附卷後,即送交分案。
     (七)本院法官曾參與該訴訟案件之前審裁判者,其迴避股別或迴避庭別、原主辦股、重
        大刑案、久懸未結、更二以後之案件、原股調職輪分、原股停分輪分、相關連案件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告在押、在監或戒治中案件、原審判決刑期及其他相關規
        (決)定而應提前分案之案件等,均應於審查股作業系統之注意事項欄,逐一標明
        或註記。
     (八)卷證不齊、上訴或抗告逾期及不得上訴或抗告案件,應函退原審法院並予銷號。
     (九)本院卷經初步審查後,加裝卷面編訂成卷,送分案股。
     (十)辯護人或代理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證時,應指定期日通知至本院律師閱卷室
        閱覽、抄錄或攝影,並由閱卷室人員陪同監視及點收卷宗。卷證內如含有不應交閱
        之文件,應於交閱前抽出。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證時,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聲請閱卷,係於分案後者,應將聲請狀送庭併案,由該案件主辦法
        官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三、分案
     (一)本院刑事案件分案,應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辦理;並按一
        般分案、非一般分案或送審查案件,分別於審判系統之刑事科分案股作業系統(下
        稱分案股作業系統)簽收;並置下列簿冊或表單,供分案、送案、併案、退案之用
        。
        1.號碼簿:依上訴、抗告、非常上訴、附帶民事訴訟、職權裁定、聲請案件之種類
         ,分別設置簿冊,載明年度、編案號、分案號、裁判字號或不合法分案日及受分
         庭別及函轉文狀或併案卷宗備註,以利查考、統計。
        2.一般分案案件簽收單、非一般分案案件分配清單、送審查登記簡表。
        3.文件併案簿:
         (1)一般分案文狀併案簽收單。
         (2)一般分案案件退科函復案卷簽收單。
         (3)非一般分案案件文狀併案簿。
        4.退科案件登記簿。
        5.交件簿:
         (1)一般分案案件交件簿。
         (2)一般分案案件退科函復交件簿。
     (二)分案時應將一般分案進行號碼,分別蓋於號碼簿、本院卷卷面及置於裝卷袋上之浮
        籤後,再行包卷。
     (三)卷證依其多寡,分大、中、小袋之包裝,並於分案股作業系統註記大袋或中袋(小
        袋不為註記);其為大袋者,並應註記其袋數,供分案法官作業。
     (四)每週評結之案件,應將結案號登記於各類號碼簿。
     (五)缺理由之上訴案件、聲字、職字或無上訴案件之附民案件,以非一般分案方式分案
        ,原則上隔週分案;相關連或須緊急處理者,則隨到隨分。
     (六)交件簿、送案簿應保持整潔,遇有塗改均應蓋章,如認內容不符或為誤送之文件,
        應另附條籤說明,不得註記於該簿冊。
     (七)初步審查認為齊全之上訴案件(不含原審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案件),於一般
        分案前,應列印送審查登記簡表,並檢附本院卷送刑事審查庭(股),就上訴是否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先予以審查。
    四、速檢
     (一)新收案件經編案股登載於審判系統後,即將該日新收之上訴、非常上訴、抗告、聲
        明不服或異議等案件之原審判決或裁定正本各一份,彙整送交速檢股留存備查;並
        檢閱更二以後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之原主辦股,送交審查人員查註。
     (二)負責本院對外單一窗口之案件查詢及連繫事項。
     (三)本院受理之案件審結後,依刑事庭書記科之掛結清單所載,將結案號登載於裁判書
        原本,清單轉交分案股登載結案號。
        前項掛結清單,應逐月彙整並裝訂成冊存查。
     (四)本院受理之案件審結後,依原審裁判書正本,及掛結清單所載之本院裁判字號、案
        由、日期、庭別、主文等資料,登載於前案作業系統。如有送本院併辦之相關偵查
        案件,亦應登載。
     (五)本院法官辦理案件,有檢視相關被告前科資料之需要時,應即查復。
     (六)辦理刑事庭、科結案前後,有關戶役政資料查詢及本院待分案件之相關查詢事項。
    五、文狀處理:
     (一)刑事文狀之點收及分辦,由速檢股辦理。
     (二)刑事文狀一經點收,由速檢股就各該文狀內容,逐一查詢該案件已否繫屬本院,並
        依下列規定加以註記。
        1.結案後到院之文狀:
         於文狀註記進行號、結案日期、結案號及庭別後,分由結案庭為後續處理;如主
         辦股已裁撤,則送由各庭輪分辦理。
        2.已分未結及尚未分案之文狀:
         經前款註記後,交由審查股或分案股併卷。
        3.案件尚未繫屬本院之文狀:
         送交審查股辦理,並應每週覆查該案件已否到院。
        4.誤送本院之文狀:
         由審查股檢還或檢送其他單位。
    六、借調卷證:
     (一)其他法院或機關向本院借調者:
        1.係於分案前者:
         由刑事科分案股斟酌本案進行情形,決定應否准調;如即將送分案或被告在押或
         卷宗尚未到院者,應即先行函復。
        2.係於分案後者:
         案未終結者,由刑事科分案股依併案程序送主辦法官核辦。案已終結者,由刑事
         科速檢股轉送承辦庭書記科辦理。
     (二)本院或前審法院向其他法院或機關借調者:
        1.隨案移送之卷證,為原審法院所借調者,結案後,由承辦庭書記科隨案檢還。
        2.隨案移送之卷證,為前審法院所借調,並於送案文件附記,案件確定後,逕由本
         院檢還受調機關者,由承辦庭書記科依各該附記辦理。
        3.案件繫屬本院後,由本院向第一、二審法院或其他機關借調之卷證,結案後,由
         承辦庭書記科檢還。
    七、統計表冊:
      每月終,由分案股依刑事各庭所送之法官一般分案案件分配表、案件進行狀況月報表,
      及刑事科編案、審查、分案各動態資料,連同上月結存案件,綜合核算編製之。表冊名
      稱如下:
     (一)刑事科案件進行狀況月報表。
     (二)刑事庭案件進行狀況月報總表。
     (三)新收及終結件數統計表。
     (四)編案、結案號銷號資料。
     (五)退科案件件數統計表。
     (六)刑事退科案件登記簿。
     (七)刑事退科重分案件登記簿。
     (八)刑事銷號登記簿。
     (九)月分案件數表。
     (十)刑事科案件存科月報表。
     (十一)刑事審查進行狀況月報表。
     (十二)刑事案件未結經過時間表。
     (十三)刑事送庭未結案件表(經過九月以上者)。
     (十四)刑事科送庭未結案件月報表。
     (十五)刑事科存科未分案件月報表。

  • [修正]
  • 貳、刑事庭書記科部分:
    一、刑事庭書記科應設置下列簿冊:
     (一)收案分案簿。
     (二)評議簿。
     (三)民刑收文簿(即續收文狀簿)。
     (四)裁判主文公告交件簿。
     (五)裁判主文通知交件簿。
     (六)裁判呈閱登記簿。
     (七)裁判正本復核簿(送主辦法官核校)。
     (八)送案簿(非一般分案案件送主辦法官點收)。
     (九)案件登記簿(辦案進行簿)。
     (十)退案簿。
     (十一)交件簿。
     (十二)發文送稿簿。
     (十三)書記科如有需要,可自行酌設其他簿冊。
    二、文卷之點收及分辦:
     (一)點收:刑事科送庭之非一般分案案件或文狀,依原審法院來函、卷證標目,或文狀
        所列附件名稱,逐項查點無訛後簽收(如有不符即洽刑事科更正後再行簽收)。
     (二)分辦:
        1.併案文狀,仍分歸原股承辦併附原卷。
        2.非一般分案案件,應依刑事科原編案類別,逐類登記收案分案簿,並按法官分配
         表之次序輪分(依規定請假法官,照人事室之通知停分)。依職權更正、公示送
         達或後案與前案相互關連者,應分原股辦理,遇有多寡不均時,隨時以同類案件
         補分或停分方式處理。
     (三)送卷:非一般分案案件之卷證,於分案後登記於送案簿,送呈主辦法官簽收核辦。
    三、續收文件:
     (一)案件終結前,續收非一般分案案件理由書、撤回狀等書狀,應呈送主辦法官核閱,
        如應退還刑事科者,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退科。
     (二)案件終結後續收之文件,應呈送主辦法官核閱後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電腦備
        查(編卷時,是項文狀訂入本院裁判正本之後)。
    四、主辦法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一)訴訟關係人查詢主辦法官之函復,及主辦法官對已配受之案件,關於訴訟進行中文
        稿之撰擬、閱卷、調卷、繕本送達及其他應命補正等事項,由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
     (二)書記官應將主辦法官命補正日或因法律見解不同而提會討論之起始日、終止日,及
        辦案期間停止進行原因,登載於「辦案期間停止進行登錄」欄,以停止計算辦案期
        間。
    五、代理法官之通知:
      本庭法官不足額時,應於評議或言詞辯論期日前,依法官代理次序表之順序,於電腦設
      定陪席法官,並以書面通知陪席法官出席。
    六、開庭作業:
     (一)應行辯論之案件,由承辦庭書記科依「最高法院開庭各項工作分辦表及作業流程」
        規定辦理。
     (二)開庭案件,由承辦庭審判長將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期日、應受送達人及其住
        、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填載於審理單,如有應送達之文書者,其文書名稱及件數
        一併填載後,送交承辦庭書記科,書記科應製作開庭通知(函),至遲應於七日前
        送達於檢察官、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開庭前應填具報到單,登載簿冊送交庭務員簽收。
     (四)承辦庭書記科於審判長指定審判期日後,由配置書記官辦理開庭紀錄事宜。
     (五)審判筆錄應由配置書記官製作,並於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
    七、評議登記作業(裁判主文呈閱、公告、通知):
     (一)登記評議簿,應依法官次序、訴訟類別、結案號先後為序。
     (二)案件評決後,應將編案號、主辦股別、收案日期、評議日期、省別、當事人、案由
        、訴訟類別、裁判種類、裁判主文、結案號詳載於評議簿,送請庭長、法官簽章。
     (三)當日評決之案件,應製作主文公告二份,一份呈送院長審閱,一份於用印後掛號,
        並於評議當日公告之。書記官應製作主文通知書、清單,送文書科於當天發送。
     (四)上訴未具理由之案件,於評結後,即填具查詢單向刑事科及文書科查詢,如已補具
        到院,即呈送主辦法官處理。
    八、裁判書之編號登記:
      評議登記作業完成並執行掛結後,應將裁判原本及掛結清單送刑事科、統計室登記。
    九、已結案卷點收:
      評決案件,送交書記官點收卷證。
    十、退科案件:
     (一)按庭輪分(不合法)案件,其欠缺部分業經補正者,依庭長、主辦法官之指示,送
        交刑事科辦理。
     (二)分庭未結案件,當事人具狀撤回者,於電腦登載退科原因後,傳送刑事科,並將全
        案卷證送交刑事科辦理;部分撤回上訴者,待審結後,由承辦庭配置書記官辦理。
     (三)其他特殊原因須退科案件,經主辦法官簽請庭長轉陳院長核准後,依(二)前段規
        定辦理退科。
    十一、裁判正本之製作:
      (一)裁判書經書記官校對後,應將裁判原本及校對本呈送主辦法官核閱後,製作裁判
         正本,並填載製作日期。
      (二)製作裁判正本,應於裁判主文逐段蓋章,並在書記官位置及正本更改處蓋章。
      (三)送達予當事人之裁判正本,應加訂封面及封底。
      (四)裁判正本送文書科加蓋騎縫章及院印。
    十二、卷證標目之重製:
       刑事科製作之卷證標目,存底卷備查;發卷時,應另行製作卷證標目,有二頁以上者
       ,加蓋騎縫章。
    十三、送達證書之製作:
       依裁判書所列各應受送達人,分別製作送達證書及收受證書。
    十四、本院卷宗及底卷之編訂:
      (一)本院卷宗,依下列次序編訂之:
         1.公訴卷:(1)卷宗目錄(2)最高檢察署函(3)原審卷證標目(4)上訴書狀或理由書
          狀及其繕本之送證(5)答辯書及其送證(6)原審判決正本(非常上訴案件附對之
          提起非常上訴之原確定裁判)(7)本院判決正本。(8)其他文件置於原審判決正
          本之前或按適當之次序編訂。(9)案件審結後續收之文件。
         2.自訴卷:(1)卷宗目錄(2)原審送上訴卷函(3)原審卷證標目(4)上訴狀或理由狀
          及其繕本之送證(5)答辯狀及其送證(6)原審判決正本(7)本院判決正本。(8)其
          他文件置於原審判決正本之前或按適當之次序編訂 (9)案件審結後續收之文件
          。
          3.抗告卷:(1)卷宗目錄(2)原審送抗告函(3)原審卷證標目(4)抗告狀(5)原審裁
          定正本(6)本院裁定正本(7)其他文件置於原審裁定正本之前或按適當之次序編
          訂(8)案件審結後續收之文件。
         4.其他卷宗:其他如聲請、公示送達等之卷宗參照前三項規定編訂卷宗。
      (二)底卷之編訂:
         將下列文件訂入刑事科原進行卷之卷面底,編為底卷: (1)審查表(2)發卷函稿(
         3)刑事科原製作卷證標目(4)原審裁判正本(5)本院裁判正本(6)其他(7)案件進行
         期間表。
    十五、案件之發還及裁判正本之送達,依「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及發送卷證
       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所載。
    十六、發卷文稿製作、送核、用印及發送:
       書記官製作發卷文稿及卷證標目後,連同裁判原、正本、本院卷、底卷一併送主管科
       長核稿後,檢附全案卷證送文書科用印及發送。
    十七、案件之補收及銷號:
      (一)一案分為數案裁判,伸出之裁判,應分類予以補收登記備查。
      (二)數案併為一案裁判,連案之案件應予銷號。
      (三)裁判結果,於案件類別有改變時(如原係以上訴、抗告分案,而裁判改為再審或
         聲請),應將原案銷號,並依裁判種類分別予以補收登記。
    十八、辦案進行簿之製作與裁判原本暨底卷之歸檔:
      (一)案件評結後,應依類別、案號之先後,逐一詳細登記於辦案進行簿。
      (二)發卷後,底卷及裁判原本送資料科檔案股歸檔。
    十九、裁判書之整理、分送與保管:
      (一)全月份裁判書彙齊後,依類別、案號排列裝訂,分別呈送本庭庭長、法官併送資
         料科。
      (二)發卷時,上訴及非常上訴案件,各檢附本院判決書一份送文書科彙轉台灣高等檢
         察署資料中心。
    二十、案件進行狀況等表之製作:
      (一)案件進行狀況表、法官結案表、宣告緩刑比率表,於每月月終製作,送刑事科及
         統計室。
      (二)法官未結案件月報表,送經法官填妥,查對無誤後呈庭長核轉院長。
    二十一、調卷之歸還:
       (一)案內如附有刑事科函調參閱之卷證或由庭科自行函調者,結案後,均由承辦庭
          書記官逕行檢還原送卷機關,如向本院相關單位調閱者,亦依上開規定處理。
       (二)上開調閱之卷證,凡由刑事科編入卷證標目隨送者,由承辦書記官於該標目上
          註明備查。
    二十二、刊登公報之處理:
        案件評結後,認具有參考價值,須刊登公報者,依庭長或主辦法官指示製作裁判要
        旨,並檢送裁判書二份,呈送庭長核閱後,送資料科彙辦。
    二十三、便民措施:
       (一)本院裁判確定之案件,凡卷內有當事人繳納保證金之記載者,由承辦書記官函
          知繳納保證金之當事人,前往收繳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署具領。
       (二)經本院裁判確定,凡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案件,如當事人仍具狀聲明不服時,
          可用庭函告知不再答覆。
    二十四、本注意事項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附表]
  • 附件-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及發送卷證應行注意事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