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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受理聲請羈押案件,逾晚上十一時尚未訊問完畢,經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
人之人請求法院翌日日間訊問者,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斟酌實際情形,
諭知翌日日間八時後繼續訊問。
晚上十一時後始受理聲請羈押之案件,宜告知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法
院將於翌日日間八時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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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106001135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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