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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72年5月14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刑科字第10000186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刪除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科室對於以紅色專用公文夾送來之有關重大刑事案件之一切書類、
      文件,應以特急件,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並於處理後親自或督促工友即刻
         遞送,不得延擱。
      (二)刑事紀錄科各股書記官於收到分受重大刑事案件卷宗後,應即
         時送請法官定期轉交錄事於當日開發傳票,對於其他文件亦應
         即時送閱,依照批示處理,追蹤依限完成。
      (三)統計室登記資料人員,對於送掛結之重大刑事案件裁判原本應
         隨到隨辦,並立即命工友轉送裁判正本製作人員製作。
      (四)裁判正本製作人員對於送來製作之裁判原本,應於當日製作完
         畢,必要時應加班辦理,送還承辦書記官校對付印。判決正本
         書記官至遲應於宣示後五日內派專人送達當事人。
      (五)監印人員對於送用印文件應隨到隨辦並於用印後立即命工友交
         還承辦書記官或錄事。
      (六)收發室對於各法院移送黃色卷面之重大刑事案件案卷,應隨時
         點收掛號後即送刑事紀錄科分案人員簽收。對於應掛發之文件
         亦應隨時辦畢,立即退稿。
      (七)有關重大刑事案件申送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署之案卷(黃色卷
         宗),應指派專人逕送其收發室簽收。
      (八)法警室收到應送達之訴訟文件,應即日派警送達,並於當日將
         送達證書繳還,對於提押票回證,亦應於當日取回送交承辦書
         記官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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