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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受理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管轄標準如下:
(一)被告在押者:以羈押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但羈押地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所定土地管轄之原因者,以犯罪地為受理標準。
(二)被告未在押者:以犯罪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其犯罪地有數地者,基於移送
便利,以距離原軍事法院最近之犯罪地為受理標準。
(三)被告未在押且犯罪地不明者:以被告住所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103000081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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