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86年2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1120200837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您的法定代理人(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理
      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或您的子女)或三親等內旁系血
      親(例如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兄
      弟姊妹等)、家長、家屬(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您信賴的人都可以陪同您
      到法院,他們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又陪同您到法院的人不可以是
      這個案子的被告。

  • [修正]

  • 三、如果您是兒童或少年,依法律規定,除顯然沒有必要者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會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您到法院,他們可以向法
      院陳述意見。

  • [修正]

  • 八、經傳喚到法院作證時,如果您是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身心創傷者
      ,而被認為在法庭進行詰問,有不能夠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或者完整
      陳述事實經過的可能情況,法院經過審核後,會主動考慮利用聲音、
      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您與被告隔離來問您的話。

  • [修正]

  • 九、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諮詢及
      服務時,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
      請求協助。法院審理性侵害案件,如果發現您有接受上述措施的必要
      時,也會立即通知各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的性侵害防
      治中心協助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