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五字第1120201588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附表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下列於本案審理過程之資料,應編入審判卷宗內:
      (一)審判程序中,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提出之文書證據、錄音、錄影
         、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即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
      (二)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事項之文書(僅記載特
         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
      (三)法院認有必要附卷之資料。
      (四)其他與審理程序相關且未記載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人別資料
         之文書(類型例示如附表二)。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誓詞影本,得由書記官彌封後,存放於審判
      卷宗內。

  • [附表]
  • 附表二-審判卷宗各項文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