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五字第1120201588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附表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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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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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下列於本案審理過程之資料,應編入審判卷宗內:
(一)審判程序中,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提出之文書證據、錄音、錄影
、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即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
(二)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事項之文書(僅記載特
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
(三)法院認有必要附卷之資料。
(四)其他與審理程序相關且未記載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人別資料
之文書(類型例示如附表二)。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誓詞影本,得由書記官彌封後,存放於審判
卷宗內。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