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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8001685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五5及第3章之一章名;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條文,並自108年7月4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 [增訂]
  • 第二十八條之二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
    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 [增訂]
  • 第二十八條之三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 [增訂]
  • 第二十八條之四

    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 [增訂]
  • 第二十八條之五

    大法庭受理提交事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

  • [修正]
  • 第十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法官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大法庭之審判長。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 [修正]
  • 第十一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法官會議、庭長會議或行政會議。

  • [修正]
  • 第十六條

    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六、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九、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一、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 [修正]
  • 第十九條

    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七、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八、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
    法官會議審查。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八、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九、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
      判之彙輯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十一、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十二、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十三、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修正]
  • 第六十九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
    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
    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 [修正]
  • 第七十五條

    本院關於裁判書之刊載公報,得設置編輯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 [修正]
  • 第七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
    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二十七條

    (刪除)

  • [刪除]
  • 第二十八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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