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院鴻文字第112000034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附件,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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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院訴訟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
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
字。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