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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89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30300013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五點附件,除附件中地方行政訴訟庭案號字別新增之「再收」、「再收更」自113年3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
      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事件之卷宗號數,依得由原住民族專業
      法庭(股)審理事件之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
      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
      加上「原」字。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除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
      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
      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法官決定使用巡迴法庭開庭之事件,其改分之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
      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
      」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巡」字。
      發回或發交更審事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
      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
      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
      」字。

  • [附表]
  • 附件-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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