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89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30300013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五點附件,除附件中地方行政訴訟庭案號字別新增之「再收」、「再收更」自113年3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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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
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事件之卷宗號數,依得由原住民族專業
法庭(股)審理事件之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
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
加上「原」字。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除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
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
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法官決定使用巡迴法庭開庭之事件,其改分之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
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
」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巡」字。
發回或發交更審事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
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
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
」字。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