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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收受送達之日,先後
不一者,送達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受送達為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院鴻文字第1120000342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九點,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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