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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非本人之代理人而代本人提出申訴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議決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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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調會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臺
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議決同意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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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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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院田人字第1050000355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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