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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372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點,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先行程序與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一)甲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申訴先行程序,以看守所為被告,
         向看守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二)乙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申訴先行程序,以監獄或監督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為被告,向監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起訴。
      (三)丙類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復審先行程序,以法務部矯正署為
         被告,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
         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規定。

  • [修正]

  • 十、為減少提解作業,宜妥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進行
      視訊審理。如需提解,應注意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關於徵收提解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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