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20016087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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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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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
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
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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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
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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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於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者,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
該管法院聲請;依前點但書聲請者,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機關應儘速將聲請狀
移送至該管法院,並通知聲請人。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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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件在偵查中,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並告知已准許聲請人
關於利用本平台服務之聲請,及提供法院前開聲請之相關資訊者,法
院應即時將羈押審查結果之資訊傳送至本平台,供聲請人知悉或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