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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懲戒法院懲院文字第109100019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案件繫屬本院時,應即在卷面上按年度及案件之種類,依收案順序編號、分案登記。但
      有第十四點第四項或其他相類情形致排擠他人之訴訟權益者,得不依收案先後順序編號
      、分案。

  • [修正]
  • 十四、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
       案件經第二審廢棄發回第一審時,參與該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應迴避;案件發回更審後
       再行上訴時,分由第二審原承辦股辦理。
       就同一案件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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