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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懲戒法院懲院文字第1120000605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增訂第八點,原第七點修正為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八、辦理職務輪調後,紀錄科之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由行政科室之書記
      官,依個人意願調派之。但有意願者逾紀錄科所需名額時,依中文聽
      打測驗成績排序調派;不足時,由書記官長擬議調派人選,簽奉院長
      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 [修正]

  • 七、辦理職務輪調後,書記官長認有調整工作之必要時,得經簽奉院長核
      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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