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八、辦理職務輪調後,紀錄科之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由行政科室之書記
官,依個人意願調派之。但有意願者逾紀錄科所需名額時,依中文聽
打測驗成績排序調派;不足時,由書記官長擬議調派人選,簽奉院長
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 [修正]
-
七、辦理職務輪調後,書記官長認有調整工作之必要時,得經簽奉院長核
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懲戒法院懲院文字第1120000605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增訂第八點,原第七點修正為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