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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案方式:
(一)分案應依案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以電腦隨機抓
取股別。
(二)分案時,同一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行為,經相同或不同之移
送機關移送本院審理,其前案未審結者,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
審理。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分案後,發現有前款併案原因者,由後案之受命法官儘速簽會
前案之受命法官後,報請院長核准,併前案審理。
(四)前二款情形,前案之移送違法失職行為無法涵蓋後案者,前案
之受命法官應折抵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前案之違法失職行為
涵蓋後案者,前案之受命法官不予折抵。前款情形,後案受命
法官補分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懲戒法院懲院文字第112000065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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