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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 ;委員十人至十八人,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遴派兼任,必要時並得聘請 學者、專家兼任之。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本院高級職員兼任 之委員,得視需要隨時改派之。 第一項由學者、專家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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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組織
中華民國83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考試院考臺法字第111000139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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