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一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 [修正]
-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
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組織
中華民國83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考試院考臺法字第112160002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條條文,並自112年6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