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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90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考試院考臺參字第110000455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考試院考銓獎章式樣及圖說

  • [修正]
  • 第七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 [附表]
  • 附表三-獎章證書

  • [修正]
  • 第九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
    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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