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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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發機關提報增列需用名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考選部應於召開該次會議二週前函送考試院核
定,逾期提報者,不予增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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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典試委員會之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以二次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89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101300342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八點(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考試院第13屆第六十一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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