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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1101300256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考試院第13屆第五十一次會議修正)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名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發機關建議之增額錄
         取名額先行提考試院會議報告,於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下,確
         定同時錄取比對後之增額錄取名額總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
         後,列入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
         典試法規定決定。
      (二)其他公務人員考試由該考試典試委員長會商考選部、分發機關
         及用人機關確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後,列入典試委員會第
         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決定。

  • [修正]

  • 三、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應依該類科(組)公告之需用名額,並
      參酌下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一)最近三年正額錄取人數。
      (二)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
      (三)最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
      (四)最近三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
      (五)最近三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
      (六)當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採用)。
      (七)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同時錄取人數之計算,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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