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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考試院考臺秘文字第1070010218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二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九點附表三;刪除第二十二點(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考試院第三百零三次業務會報修正)(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70006552號函備查)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民眾申請應用本院檔案,應事先填具「考試院檔案應用申請書」(如
      附表一),或以書面載明各規定事項後,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
      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前項申請有代理人者,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如附表二)
      ;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附表]
  • 附表二-委任書

  • [修正]

  • 九、受理單位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審核通知函稿,併同審核表
      (如附表三),必要時簽會相關單位,並就檔案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
      部分先予註記陳核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 [附表]
  • 附表三-考試院檔案應用審核表

  • [修正]

  • 十二、經核准應用本院檔案者,如需檔案複製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服務,
       受理單位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規定,先收取
       相關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
       前項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者,其檔案格式由本
       院決定之。

  • [修正]

  • 二十一、申請應用本院檔案,應繳納之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規定。

  • [刪除]

  • 二十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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