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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考試院考臺編一字第1120900097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七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範圍:
      本要點補助範圍為文官制度相關學術團體(組織)辦理研討會之必要
      費用,並以場地費、會議資料製作費、出席費及講座鐘點費為主。
      前項出席費及講座鐘點費之補助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 [修正]

  •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申請單位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依實際支出,檢附下列文
      件備文向本院辦理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請款收據正本。(抬頭請開考試院)
      (二)實際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各項支出憑證正本。(請自行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如
         附件三)
      (四)匯款銀行存摺影本。
      (五)成果報告。
      (六)研討會論文集紙本或電子檔光碟。

  • [附表]
  • 附件二-實際收支清單

  • 附件三-支出憑證黏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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