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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考試院考臺編一字第1120900097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七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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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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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範圍:
本要點補助範圍為文官制度相關學術團體(組織)辦理研討會之必要
費用,並以場地費、會議資料製作費、出席費及講座鐘點費為主。
前項出席費及講座鐘點費之補助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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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申請單位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依實際支出,檢附下列文
件備文向本院辦理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請款收據正本。(抬頭請開考試院)
(二)實際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各項支出憑證正本。(請自行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如
附件三)
(四)匯款銀行存摺影本。
(五)成果報告。
(六)研討會論文集紙本或電子檔光碟。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