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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主辦機關應公開表揚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最高新 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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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二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六名 為限。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 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 假七日。 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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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五條第一項自一 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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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79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9000939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條文,除第十五條第一項自111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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