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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60002864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訓練課程以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為目的。
    本訓練依受訓人員職等或職務採分班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訓練課程分為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
    受訓人員與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有關訓練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得另以行政契約定之。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本訓練應對受訓人員實施評鑑,評鑑方式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
    過程評鑑項目如下:
    一、生活考評。
    二、教與學考評。
    三、職務見習考評。
    四、國外研習考評。
    總結評鑑綜整各班職能及其他項目進行考評。
    綜合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表現,評定各項成績,並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
    評鑑成績分為傑出、優秀、良好、普通及不佳五等級。
    保訓會核定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成績,各項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者為評鑑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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