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四、本院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 [修正]
-
二十四、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資料之隱
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本院資訊作業安全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相關管理事宜,
依「考試院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之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定辦理之。 - [修正]
-
二十五、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或有駭客
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非資訊面之個資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
速通報至執行小組;如屬資訊面之個資外洩事件,應依「考試院資通安全事件通報
程序」迅速通報至本院資訊室進行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考試院考臺資一字第1020010136號含分行修正發布第十四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五點(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考試院第二百三十六次業務會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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