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教與學考評,指評鑑受訓人員於教與學活動
之學習表現。
前項考評由導師參考受訓人員訓練成果分享具體表現,評定成績。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3226005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