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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國家文官學院國院秘字第1070900416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增訂第十一點,原第十一點遞移至第十二點,並自107年9月12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一、本學院場地以提供機關申請利用為原則。但本學院因辦理訓練業務需要,經主辦單位
       針對具有特殊狀況之受訓人員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
       限,得享有住宿免費及比照受訓人員餐費標準覈實收取之優待措施。

  • [修正]
  • 十、申請機關應繳納場地利用費及相關費用(附表二、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減
      免:
     (一)本學院上級機關、所屬機關或簽訂合作備忘錄之機關(構)、團體及學校,得免收
        場地利用費及相關費用。
     (二)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得減收場地利用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三)其他經本學院專案簽奉核可者。
      前項費用屬場地利用費部分,應繳交國庫;另屬代收代付性質之相關費用,以代收代付
      方式處理。

  • [附表]
  • 附表二-國家文官學院場地提供利用收費標準表

  • 附表三-國家文官學院場地代收代付相關費用標準表

  • [修正]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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