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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副秘書長
兼任。
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事項,依其業務性質,由本院相關單位暨所屬部會
負責規劃及執行,並適時提報本會會議。
本會議事幕僚作業,由本院資訊室派員兼辦。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考試院考臺資一字第1110000532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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