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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動部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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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3130021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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